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3樓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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