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聲請人 陳芝松 上聲請人陳芝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正本一紙。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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