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偉奇
江玫萱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賴偉奇、江玫萱經檢察官分別以刑法第239條前、後段之通姦、相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曾子瑜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