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0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發函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⑴依卷內契約第十七條規定請補呈催收書面通知文件。⑵附件所示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⑶相對人 郭展榞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8年3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