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債權人 林達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晟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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