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79號聲請人 鄭光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ORALDECATHERINECANAYA( 卡莎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ORALDECATHERINECANAYA(卡莎玲)之居留址為何?並提出其居留證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