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42號聲請人 林政鋒 訴訟代理人 蘇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聯合報│彰化商業銀行│96年10月19日│50,000元│CR0000000││││世貿中心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