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惠玟 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他受扶養之親屬之全戶戶籍勝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名下並無自小客車、機車,惟生活必要支出項目、金額卻列入油錢之費用,請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必要支出中列入復健費用每月1,000元,請一併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
(四)聲請人表示與父母及弟弟同住,並分擔水、電、房租、有線電視及網路費2分之1,惟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住所地與聲請人提出之水、電費用帳單所載地址並不相同,另電信費用帳單所列應繳款人亦非聲請人,請一併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目前於何公司任職?擔任職務為何?自何時開始任職?依聲請人提出之投保資料表所示,為何於106年4月11日、同年5月22日分別有「銓佳美有限公司」、「國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予以投保?
(六)請提出受扶養之人 蔡振雄蔡鄭秀鳳 104、105年度所得、財產資料。並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說明蔡振雄、蔡鄭秀鳳除聲請人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為何人,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九)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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