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蔡漢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泉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泉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