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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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4號原告 陳木發
李宜蓁 林煒程林建成 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珠 即林建成之承受訴訟人 林傳斌 即林建成之承受訴訟人 林鈺鈜 即林建成之承受訴訟人 董惠祝 馬子雯 仝宜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謝孟璇 律師 劉怡孜 律師原告 吳金治 訴訟代理人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劉怡孜律師 謝榮泰 被告 柯黃貴美 訴訟代理人 柯文昌
柯文振 被告田 廖月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尚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柯黃貴美拆除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如複丈成果圖所示A1、A2所示面積共計47平方公尺拆除騰空返還,後追加請求被告 田廖月枝 拆除系爭土地之地上物如複丈成果圖所示E1、E2所示面積共計39.72平方公尺拆除騰空返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萬0,4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0,000元/㎡×占用面積共計86.72㎡=6,07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0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萬3,571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7,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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