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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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4號原告 陳木發
李宜蓁 林煒程 即 林建成 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珠 即林建成之承受訴訟人 林傳斌 即林建成之承受訴訟人 林鈺鈜 即林建成之承受訴訟人 董惠祝 馬子雯 仝宜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謝孟璇 律師 劉怡孜 律師原告 吳金治 訴訟代理人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劉怡孜律師 謝榮泰 被告 柯黃貴美 訴訟代理人 柯文昌
柯文振 被告田 廖月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尚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柯黃貴美拆除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如複丈成果圖所示A1、A2所示面積共計47平方公尺拆除騰空返還,後追加請求被告 田廖月枝 拆除系爭土地之地上物如複丈成果圖所示E1、E2所示面積共計39.72平方公尺拆除騰空返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萬0,4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0,000元/㎡×占用面積共計86.72㎡=6,07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0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萬3,571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7,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