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告 陳沂堃
陳美娟 陳雲繻 陳翰文 陳登翊 陳沂楠 陳沂鑫 陳沂勳 陳沂郁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沂堃積欠債務新臺幣(下同)1,004,201元未為清償,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暨請求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因附表所示遺產之價額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4,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8,999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價額│備註│├──┼───────────────────┼──────┼──┤│1│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1,204,000元││││(權利範圍全部)│││├──┼───────────────────┼──────┼──┤│2│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3,784,000元││││(權利範圍全部)│││├──┼───────────────────┼──────┼──┤│3│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99,000元││││(權利範圍全部)│││├──┼───────────────────┼──────┼──┤│4│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活期存款│16,318元││├──┼───────────────────┼──────┼──┤│5│郵局存款│457,853元││├──┼───────────────────┼──────┼──┤│6│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50股│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