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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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736號債權人 趙褚玉蕋 債務人 呂彥霖 (原名: 呂錦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66萬元未還,為此請求清償。惟查除其中20萬元有債權人提出之借據足資釋明外,其餘借款皆未提出借據或任何釋明文件,自難釋明超過上開20萬元部分之借款存在且屆清償期。準此,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義務,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超過20萬元暨其利息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