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80號原告 邱林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隆登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9,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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