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98號原告 林金章 被告 張宏漢
張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609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⑴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⑵自借款期滿日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債務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⑶總金額10%做為懲罰性違約金即30萬元。經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27日止,前開本金、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共計為3,757,705元(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游舜傑附表:新臺幣(下同)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本金(請求金額300萬元)1利息300萬元112年11月14日113年10月27日(349/366)16%457,705元2違約金30萬元-30萬元小計757,705元合計3,757,7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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