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16號原告 呂孟如 訴訟代理人 吳佳霖 律師
陳傑明 律師複代理人 邱聖翔 律師被告 呂靜淑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 律師
李燕俐 律師 胡珮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至少新臺幣(下同)105,711,159元,及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6/100000,移轉登記與原告或原告指定之人。是以,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105,711,159元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14日)。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06,652,423元【計算式:
105,711,159元+〈105,711,159元×(66/365)×5%〉=106,652,4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558,241元【計算試:(311地號面積9,973.38㎡×持分126/100000)×124,000元=1,558,241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8,210,664元(計算試:106,652,423元+1,558,241元=108,210,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5,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