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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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
2號相對人乙○○
2號相對人丙○○
2號前列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甲○○人2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昆 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2月27日起至民國126年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於民國94年11月7日死亡,依法由相對人甲○○、丁○○、乙○○、丙○○繼承其權利義務。茲因第三人於民國86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屆期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又相對人丁○○、乙○○、丙○○、甲○○等人為第三人 林昆生 之法定繼承人,相對人甲○○為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54條第2項規定,其餘相對人亦視為限定繼承,應依民法第1154條第1項規定,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此有本院家事法庭函文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查,故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沈惠珠┌──────────────────────────────────────────────────────────────┐│附表:96年度拍字第23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 松子 腳││329-51│建│││78│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3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78│嘉義縣○○鄉○○○○段│住家用鋼│40.0│40.0││││││80││││全部│││││松山村10鄰立│329-51地│筋混凝土│6│6││││││.1│││││││││全新村212號│號│加強磚造││││││││2│││││││││││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