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39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3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翔實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並未所竊得財物,未對被害人造成嚴重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但被告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憑,素行不佳,不知警惕,再犯本罪之犯罪動機及目的,並斟酌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