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聲請人立人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陳修生 相對人 林仁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與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共同給付欠繳之租金、使用費及水電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及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承諾書、協議書,契約當事人均為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相對人則係以協會負責人身份簽署上述文件,並非契約當事人,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就上述債權與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共同負清償責任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