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旻書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毒偵字第353號、112年度聲沒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0.一一六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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