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郭承鑫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頌 、 陳志雄 、 陳家茂 、 陳明堂 、 黃金箎 、 黃金發 、 黃金明 、 陳文福 、 陳玉文 、 陳林清密 、 許連生 、 王敏珠 、 王林美足 、 梁仁川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2,71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700元×1011.5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81/400=96萬2,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570元,扣除已繳調解程序費用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9,570元。
㈡、請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