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勝群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11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49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朱勝群於民國107年11月7日22時35分許,在新竹縣○○鄉○○村000號前,因細故與告訴人 邱琮誠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告訴人邱琮誠,致告訴人邱琮誠受有左側手肘及前胸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本案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經告訴人邱琮誠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1份及告訴人所簽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竹北簡字卷第27、29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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