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87號聲請人 侯國正 上列聲請人聲報永采染整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是得依該項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人者,僅清算人本人方為適格,倘非清算人而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即與上開規定不合。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6日具狀陳稱:聲請人係永采染整有限公司股東,該公司已於民國100年4月15日召開股東會選任公司董事 陳遠聖 為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3條規定向鈞院聲報云云。惟查,本件聲請人既非永采染整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陳遠聖,依上說明,其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即與上開規定未合,其情形亦無從命其補正,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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