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508號聲請人 唐芳彬 相對人汪唐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57號民事判決(下簡稱系爭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8分之2,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費用計算書、單據影本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59,789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確定為14,947元(59,789元×2/8=14,9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依上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項仁玉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由聲請人預納。112年3月27日地籍圖測閱覽抄錄費40元由聲請人預納。112年3月29日戶政規費(謄本申請)165元由聲請人預納。112年3月30日戶政規費(謄本申請)195元由聲請人預納。112年6月15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500元由聲請人預納。112年7月21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000元由聲請人預納。113年1月2日聖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評鑑費35,00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59,789元聲請人共預納59,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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