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64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丙○○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以下同)3,9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丙○○負清償責任。
(二)緣相對人乙○○於民國97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銀行借到房屋購置貸款壹筆,金額新臺幣3,900,000元整,期限二十年,自民國97年01月17日起至117年01月17日止,並約定借用後前二年按月付息,每一個月付息一次,第三年起分216期,民國99年2月17日為第一期,嗣後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利息則每滿一個月繳付一次。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四)債務人乙○○應於每月1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09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七條第二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64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陳│自民國098年0│民國099年03│年息百分之一點│││390000│ 榮炅 │9月17日起│月16日止│零一一│││0元│├──────┼──────┼───────┤││││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月17日起││七五│└──┴───┴─────┴──────┴──────┴───────┘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陳│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90000│榮炅│0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