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趙鎮瑤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叁包(驗餘淨重伍捌點捌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趙鎮瑤如聲請意旨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05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該案查扣之煙草3包(驗餘淨重58.83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5年7月26日調科壹字第1052320955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再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一事,亦屬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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