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紀惠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紀惠綺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惠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然因受刑人所在不明,目前通緝中,經本院裁定以民國113年9月5日中分慧刑和113聲1160字第8581號通知陳述意見函對受刑人為公示送達(於113年9月6日公告),而為合法送達後,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本院113年9月4日公示送達裁定、本院113年9月5日中分慧刑和113聲1160字第8581號公示送達公告(稿)、公示送達公告、113年9月6日公示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至97、105至109頁),並審酌受刑人自112年2月13日起至同年月00日間,均係犯詐欺相關案件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蘇品樺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附表:受刑人紀惠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112年2月17日112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07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26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8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75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78號,應予更正)判決日期112年10月5日113年5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8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8日113年6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5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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