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 陳文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儀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建簡上字第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前段規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人於103年4月2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建簡上字第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3年1月7日勘驗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院102年度建簡上字第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3年1月7日之勘驗筆錄,係本院於當日至新北市○○區○○街○○號1樓等房屋現場履勘時所製作,而非於本院院內之法庭開庭,依法不需錄音,且本院當日亦無錄音,自無法庭錄音光碟可供交付。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黎文德
法官黃若美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