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美商輝瑞產品公司法定代理人RichardA.Friedman訴訟代理人 張容綺 律師被告 黃樹雄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243號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黃樹雄被訴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