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蓉選任辯護人陳柏中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3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佳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力揚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季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