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峻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111年度偵字第1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另案被告何宗倫、黎程莆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該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3386、4127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70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10號審理中,認本件追加起訴之被告乙○○與前揭被訴部分顯具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爰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10號案件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云云。惟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號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嗣並於111年6月10日宣判),此有該案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係於111年6月2日始繫屬本院,此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6月1日甲○秀昃111偵1691字第1119062138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即明,是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所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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