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79號聲請人敦鉅佑昆紡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培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敦鉅佑昆紡織企業有限公司李培榮華南商業銀行泰山分行113年7月31日26,145元SD777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