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1月15日向原告申請貸款額度為
新臺幣(下同)18,593元之小額消費貸款專案,並與原告簽
訂借款契約書,借貸期限自94年11月15日起至96年11月15日
止,並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固定計算,以每個月為
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履行,即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惟被告
自95年3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現尚欠本金15,643元,及
自9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並自9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屢經催討,均無效果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
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小額
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各一
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證物,
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兩造間消
費借貸契約之約定,被告自有清償之義務。從而,原告本
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洵屬適法,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300元(裁判費1,000
元及登報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