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7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7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7549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阿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保險契約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茄萣鄉農會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茄萣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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