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48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吳子炫

被告 廖志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志敏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769號),惟被告廖志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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