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提出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成立之還款證明文件,並釋明於何時開始停止還款。
二、釋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還款條件顯有重大困難,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文件,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四、釋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提出聲請人積欠 陳盈達 新台幣(下同)3萬元、 張俊傑 12,000元、 邱臺興 13,700元、 徐盛豪 7萬元之證明文件,並陳報陳盈達、張俊傑、邱臺興及徐盛豪之住居所。
六、釋明門牌號碼為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實際居住者為何,有無供營業使用。
七、釋明每月支出加油費所使用車輛之車輛所有人、車號為何,並釋明此項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
八、提出 張守玉 、 張陳秀慎 、 張如佳 、 張有杰 、 張旭昇 之國稅局最近2年財產歸屬資料、所得清單、無謀生能力而需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張丰姵 之國稅局最近2年財產歸屬資料、所得清單。
十、提出聲請人每月基本生活開銷9,000元,支出張守玉、張陳秀慎每月基本生活開銷各2,000元,支出張如佳、張有杰、張旭昇每月基本生活開銷各12,000元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
十一、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