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500號
原   告 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信榮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108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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