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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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 鄭如雅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被告澳商沃特庫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儀 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 律師
周修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筠婷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勞訴 字第 1 號裁定(108.10.16)[調解成立]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勞訴 字第 1 號裁定(109.02.03)[調解成立]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勞移調 字第 1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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