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 鄭如雅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被告澳商沃特庫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儀 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 律師
周修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