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立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立偉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黃立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7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2分別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動機及行為態樣雷同,且屬自戕行為,法益侵害輕微;而附件編號3至18均係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附件編號19至21均係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所為均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惟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手段大致相同,其中附件編號
3至17之被害人及附件編號19至21之被害人分別均為同一人,犯罪時間亦屬密接,兼衡上開各罪先前定應執行刑之狀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晏甄【附件】受刑人黃立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