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吳昌庭 被告 黃世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蕭裕橙 部分,待其到案後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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