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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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智仁輔佐人曾美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2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本案被告於案發時身心狀況尚有應調查之處,為了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