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林OO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陳OO法定代理人陳OO共同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陳映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有關「養女」之記載,應更正為「養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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