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2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被告前科之記載,應
更正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3年度上易字629號、本院93年度員簡字
字第45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甫於
民國94年11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餘犯罪事實及證
據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
第三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