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惠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大麻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肆貳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方惠貞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5年7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刑事裁定、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至扣案之大麻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驗餘淨重0.42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查,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大麻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