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6號原告 陳慶明 原告 陳慶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燕琴 被告 馬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許珮育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