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 張明煌 被告 林唐緯 律師(即 左松平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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