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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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告郭O宇真實姓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林O樺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 樓浩
陳O佐真實姓名住址詳卷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黃O霏真實姓名住址詳卷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樓浩因傷害案件,經原告郭O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陳O佐雖非本件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已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而認為被告樓浩與被告陳O佐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對被告樓浩、被告陳O佐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屬有據,又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追加 劉承芬 、黃O霏為被告部分,另行判決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劉依伶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