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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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蔡登貴 被告孝親合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交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927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預告工資、特休假工資計為221,667元(95,000+126,667=221,667),而其他請求部分(包含資遣費244,361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82,899元),合計427,260元(244,361+182,899=427,260),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暨原告應繳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
┌───────────────────────────────────────────┐│附表:(單位:新臺幣,以下均同)│├──────┬──────┬─────────┬─────┬─────┬───────┤││││││││訴訟標的金額│工資部分請求│工資部分裁判費(依│其他部分請│其他部分裁│應徵第一審裁判│││金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求金額│判費│費││││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648,927元│221,667元│1,215元(2,4302=│427,260元│4,630元│5,845元(1,215││││1,215)│││+4,630=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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