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官月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官月萍於民國92年01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0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44,536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