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22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債務人 沈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壹萬壹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叁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㈢壹佰肆拾玖萬叁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肆拾玖萬捌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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