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佳瑩具保人邱瑞華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案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
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瑞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佳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由具保人邱瑞華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0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2年7月11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嗣該案經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
1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654號、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13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22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據、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稽。
又該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5年10月18日時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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